| 活動名稱: |
辦理“推動兩岸雙向技術交易與技術仲介機構共同協作”說明會 |
活動編號:0801_05 |
| 擬辦理日期: |
台灣:
2008.06.23-07.31;
大陸:
2008.07.20-08.15 |
| 活動說明: |

焦點:
1. 完全達到兩岸中央技術出口主管部門之現行政策法規之合法規範;
2. 提存法應用於技術交易之價金支付;
3. stea與仲介方擔保在履約下之價金全額取得,並協辦匯至技術供方境內帳戶;
4. 技術供、需方僅需對合作標的與價金之負責,其它由stea與仲介方承擔;
5. 依約定期限達成,並期望半年後實施完全責任制服務;
6. 強化技術仲介方不可被取代的功能。
特色:
1. 本活動適用於台灣對大陸或大陸對台灣推動的雙向技術合作,內載金額之台幣與人民幣兌換暫以4.4:1,屆時再依當時匯率計算。
2. 以達成“合法、便捷、安全”為原則,充份應用兩岸已有技術服業或技術交易所的人力與網站資源,由相關之技術經紀人、律師、會計師、智財與無形資產評估師等專業顧問師依實際需要參與協作。
3. 本項活動包括技術交易、商標授權、經營模式、專家派遣等服務範疇。
4. 供方仲介機構對技術供方,需方仲介機構對技術需方負完全責任。
5. 仲介費與前期推廣費由stea服務平台及兩仲介方各以三分之一分配。
6. 兩岸技術出口由供方仲介機構,負責向其主管部門申請備案並取得核准號,便於擴散訊息登錄之用。
7. 以標準格式化文件電子文擋登錄,便於改善兩岸產業規格標準、專業用詞、經營形態表達模式等不同的轉換之用,將有助於降低認知差距。
8. 強化技術仲介方的電腦硬、軟體操作能力,由stea協助處理各種電腦應用文件、圖片、影音的規格,降低資訊傳遞與溝通障礙。
9. 將採行兩岸通用的“提存法”解決技術合作中授權金支付的操作難題,將由stea服務平台與技術供、需方仲介人承擔全責,藉以提升其存在的價值。
10. 技術合作採提存法,是兩岸政府最高司法單位保管;履約才得支付;提存保管費低;可採單次或多次支付;價金支付前不離境的功能。
11. 仲介費與前期推廣費方案,仲介費為授權金的20-15%與前期推廣費3-10萬元台幣採反比列計算(例如10:15% / 6.5:17.5% / 3:20%),合約簽署後不得變更。另授權金由100萬元台幣以下至500萬元台幣以上採反比例下調至0.8計算仲介費。
12. 技術供方與供方仲介人策劃技術交易方案,技術授權模式及各項必要的推廣文件或影音擋案制作,由其雙方自行約定服務費協調與支付,與其它方無關。
13. 技術供方與供方仲介所提供之方案,得經stea服務平台與技術需方仲介同意接受,成交期原則上初期以4-6個月以內為目標。
14. stea服務平台將提供即時兩岸在技術交易時,必要之授權金所得稅、外匯處理的基本資訊。大陸方必要赴台考察入境證件之協辦,兩岸政府主管部門的協調並協助爭取補助資源。
15. 如屬於兩岸主管部門之規範為限制出口類技術,得另支付代辦服務費。
16. 無特別約定下各項服務費由技術供方承擔。
17. stea與兩仲介方若有失責將負賠償責任,失責條款另訂。
18. 為鼓勵stea平台與兩岸技術仲介機構,若每項技術在對岸全區成交額超過預期之授權金,超出部份將另訂獎勵方案。
預期經濟效益:
1. 技術供、需雙方在未確認適用前不需為搜尋、洽談技術而奔波。
2. 技術供方在得到需方仲介機構的就地與專業協助與保證下,能有一對多的選擇優勢,並在stea服務平台的支持下分階段在大陸全國迅速擴展,必然得到最大的效益。
3. 合法技術出口才能安全取得授權金,在大陸不合法交易致提取人民幣或兌換為外匯,其處理成本之高與透過地下金融匯出或離境攜出的危險性更難以比擬。
4. 技術智財權的合法布局及其安全保障性更是首要之最。 |
| 相關聯結: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大陸)
2.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管理辦法(大陸)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大陸)
4. 提存公證規則(大陸)
5. 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台灣)
6. 提存法(台灣)
7. 大陸技術及技術產權交易網(URL)
8
. 提存法應用於技術合作(URL)
9. STEA規劃兩岸技術合作簡易說明(PPT) 
10. STEA規劃兩岸技術合作簡易說明_簡體版(PPT)  |
| 日期: |
建置:2008.06.14
完稿:2008.06.16 07:20
一修:2008.06.26 07:10 |
| 備註: |
1. 本網頁之內容暫為方便兩岸之技術仲介機構交流與討論之用,特此聲明。
2.
若對本活動有任何建議請在留言版提出,本會將盡速處理並回應,另請務必註明活動編號。
3. 本網頁內容可引用、轉載,但請依照尊重撰寫人的知識產權模式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