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兩岸科技交流促進會章程
民國85(1996)年12月12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章程制訂
民國96(2007)年05月20日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章程第一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名稱定為「中華兩岸科技交流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依法成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為促進兩岸建構雙向合理、合法又便捷的技術合作管道,並建立技術經紀人服務機制,強化技術交易安全保障及智慧財產權保護,創造兩岸互惠雙贏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任 務
第七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積極推動兩岸技術交易合法化,並協助改善智慧財產權保護。
二、 促進兩岸科技交流,經常舉辦相關之會議、展覽、參訪等活動。
三、 建置專業網站或發行會刊、著作,並辦理教育培訓及座談會。
四、 結合兩岸相關團體交換產業科技資訊及相互觀摩。
五、 提供兩岸科技交流與技術合作的實務上意見,以備政府及公私立團體參考採擇。
六、 接受機關或私人委託之服務事項。
七、 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之 種 類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 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由會員二人介紹。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 贊助會員:從事相關業務,認同本會宗旨並提供財力及物力贊助之公私立機關團體。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會員(會員代表)
一、 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個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不具備本條之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經通知仍未繳納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配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 (會員代表) 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其他依法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之應議決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廿七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 (會員代表) 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決算。
七、 其他依法令、章程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之決議應執行事項。
八、 提名次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及副理事長二人。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或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法令、章程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之決議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副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無給職。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如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 (會員代表) 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定之,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于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須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 (會員代表) 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七、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並得通知後補理、監事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監事會不能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 會 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 (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條: 本原章程經本會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八十六年一月廿二日(86)內社字第8678237 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