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技術出口
背景說明: 1. 大陸對技術出口制訂一系列的政策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在管理條例第二條將“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技術服務和其他方式的技術轉移”納入其範疇,並將台灣歸入境外地區,因此其適用範圍含蓋台商在大陸子公司被母公司所委托的研發項目都得辦理出口手續,否則視為非法。它將大大影響台灣及其它國家跨國企業的高科技產業,因為本會長期的觀察,台商合法率估計不及3%,其它國家跨國企業也達不到20%,本數據以合同項目數非合同金額。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它是在1988年由科技部邀請各領域專家制定,它在被表列出的屬於限制類,出口前得取得許可證,即台灣習慣稱為負面表列模式,另也為時代演化的需要,在承辦的經貿部門認為有需要的情況下可自行設限。但從2000年之後大陸的產業與經濟突飛猛進己不可同日而語,此目錄在本會與北京市外經貿委技進術進出口處(現己更為北京商務局科技處)魏國處長,當時共同協作並規劃對台技術出口的工作,確實困擾萬分,花了很長的時間去專研,才得以初步掌握其目錄的制訂規則,這也是我發現台商或外商會不瞭解或疏忽甚至流程有誤也不難理解。據去年10/14拜訪大陸主管部會的商務部服貿司舒寰、左曉波兩位承辦處長會議時,該司己制訂好新版本的目錄,審議中預期2008年將公布實施。
3. 大陸的技術合法出口除面臨繁瑣又似嚴荷的核可程序之外,稅務與外匯也是也困擾事務,當然也是不可避免流程,更有智財權的處理更不可疏失,尤其時至今日大陸還有難釐清產權歸屬的棘手問題,在中國科技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馬彥民副主任在去年底以“技術轉移稅收優惠門檻明年將大幅降低”為題的報告都還提及此事,可見其解決的難度非一般。
觀點: 1. 大陸的新制訂法律都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許可法)的要求,在許可法第18條即有約束政府機關的行政審批時效,管理條例的第12、14、15、35、37條中所訂工作日數即是,但在實務執行時能否順利是有待商確,其因原是多樣化,何況碰上必須跨多個部會核可,那可就更難掌握了。但依其法令是申請者有權要求政府行政部門在其時效內核下准或不准的批示,問題是您有沒有這個膽子或技巧去提出要求而已。本會於2001年受致茂公司委托向主管部門送審擬引進其微波量測儀器的設計與加工技術項目,說真的差一點比登天還難,雖然在歷經近三個月的時間不斷溝通與協調後終於通過,並取得核覆。雖己經過六年餘,現在回想起來還感觸良多而且記憶猶新,但也為花了那麼大的精力去僅為一項核可而去規劃並實踐而惋惜。
2. 對於大陸所提供的技術,尤其是科研成果,其產權歸屬的確認流程與模式,本會已規劃近六年了,可惜前數年兩岸的政治環境持續低迷,也間接影響多方的推動意願,值此兩岸將恢復重建合作機制,期望能再次推動,期望早日建立運作機制並逐步完善。
3. 當兩岸技術合作步入合法除改善法治條件外,是否有其它加值之處,這必然是本會在工作中經常預演練的工作之一,例如經由合法審批的條件後,透過網路的無限擴散,確實是有意外豐收的機會出現。尤其在產業委外研發的大趨勢下,其預期是值得等待。
4. 大陸雖然在現階段的產業鏈不如台灣,但中華民族的創意在地球上是著名的,況且之前的社會制度也不代表無一是處,其實也隱藏有相當多的高能量的研究團隊,甚至能突破國際間所不能的技術,值得多花些心思去尊重與引導他們,相信這是更高段的兩岸合作,希望有朝一日能實現。
5. 從事大陸經營事業的台商在投入一段時間後都會有個感想,兩岸的地域與人口差距實在太大,而且已進入大則衡大的產業結構模式,技術服務業也不可免俗,因此如何創造一種科研成果快速轉化的商業模式,就有可能是幾年之後又有個新盟主的出現,或許是大中華區也有可能是世界性,在兩岸已有足夠的市場可稱霸全球,那是值得期待。
問題: 1. 技術商品化固然以技術為根基,但能將技術經營好的CEO並不多見,他是整合雙重完全不一樣端點的特質人士,希望已很成功的他能為中華民族揚眉吐氣再付出心力,也為兩岸的整合創造更多的機會。
2. 即然技術服務業也是事業,那它還是得進入規模量才有符合經營成本,那就應得以經營技術去思考事業了。
3. 如何在有效促進兩岸技術合作的有序與永續發展,這是社會、人文、政治、法律、科技等多元關聯的問題。
解決方案: 1. 本會當致力追求突破,但也需要企業、政府多參與和關懷,才有機會打造一個合乎實際的兩岸技術平台。
2. 技術雙向交易是勢在必行,建立務實可行的政府管理機制,是當務之急。
3. 本會在長期的工作中也能感受大陸在加入WTO之後,依法冶國的決心,但確實也面臨體制與華人傳統社會價值觀的困擾,相信應有逐步克服並法治化的能力。對於技術出口中尤其對台灣或其它先進國的部份,我方在與大陸協作方的經驗中,有近95%歸在限制類技術輸出的管理範疇,其實這也是大陸主管部門最難處理的事,其問題一蘿框暫不多作說明,而也必然是外商最困擾的事,包括內容與流程及時效,因此本會在2002年就發現若要台商自行解決是難上加難,若委託大陸服務機構就更不可能,所以本會與大陸的協作方即著手建立協審(協助辦理核審)系統,並逐步完成網路在線服務功能。
4. 大陸的法令若涉及時效都得依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政府核審部門得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可或不可,若未如期完成則視同核可的嚴格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即都列出工作天數,而這也是本會在可否輸出的技術規格下功夫之外的另一個著力點,也就是為台商來掌控大陸的核可時效。當也為陸商向台灣引進技術的服務時,那就協助對岸委託者掌握台灣政府的核可時效。
5. 引導技術合法出口,租稅減免的鼓勵政策是最能立竿見影的效果,唯有改善合法交易的意願後,政府財稅部門才有收稅的機會,否則都私下交易政府又能如何?
6. 兩岸間應要有如英國BTG集團或德國史太白基金會之類型的技術轉移大集團出現,期望有志者又有能力者共同努力。

與主題有關的
政策法規: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大陸)
2.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管理辦法(大陸)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大陸)
4.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大陸)
相關聯結:

1. 商務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技術出口工作的通知(URL)
2. 技術轉移稅收優惠門檻明年將大幅降低(URL)
3. 致茂公司(台灣)引進大陸技術說明會(URL)
4. 兩岸產業合作 開創台灣經濟新局(URL)
5. 台灣技術輸出值低 翁啟惠:不滿意 (URL)
6. 台灣引進大陸限制類技術解決方案流程圖與說明 (URL)

日期: 建詞:2008.05.20
完稿:2008.06.07 15:10
一修:2008.06.08 05:25
二修:2008.06.09 03:10
三修:2008.07.02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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