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鍵詞: |
技術經紀人 |
| 背景說明: |
1. 技術經紀人之外也有稱為技經理人、仲介人,大陸統稱技術中介人,它即為技術轉移、交易的媒介人物,其服務的範疇可單項或多樣化,包括:技術搜尋、交易策劃、資金引介、無形資產評估及相關的法律、智財、財稅等顧問服務。
2. 在歐、美、日等發達國家技術經紀人應己存在近百年,專業分工細膩,其在技術與人才發輝穿針引線的功能,也受到社會、企業的重視與應用。但在包括兩岸的華人地區迄今為止,還是發展緩慢甚至停滯不前,其原因多樣化特別是互信機制欠缺為最,值得關注並改善。
3. 中國大陸自1980年中開始發展技術交易制度,在其科技部的體系在全國設置技術市場辦公室,得到政府的大力推廣已有相當的規模,其培養的技術中介人已有數萬人,在經濟發展有相當的功能。
4. 台灣在四年前才開始將技術服務業列為行業之一,並由工業局設立專項計畫成立技術交易整合服務中心(TWTM)著手推動,因此有帶動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逐步形成,但還是在諸多因素的困擾之下而緩慢發展。 |
| 觀點: |
1. 我個人長期熱衷於從事技術服業,是從興趣及特質而來,但對於此行業不被認同倍感遺憾,值此產業環境有重大變革之際,期望借由多方面的改善使之成型。
2. 大陸除各省市都制訂如“北京市技術市場條例”的政策,並在即將施行的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以下簡稱進步法)第17、27、37條,特別強調技術中介在產業與學術發展不可或缺的功能。 |
| 問題: |
1. 政府需有一套培植、扶持方案,才能助長其發展。
2. 加重技術經紀人的專業與素質養成並強化權利與義務責任。
3. 兩岸技術交易分屬於不同部會主管,台灣為經濟部大陸為科技部,雖沒明顯的影響但還是有盡可能一致更理想。
4. 大陸的進步法等同於台灣的科技基本法,其位階與被重視程度是值得關注,以作為未來修法參考。
5. 技術或稱專利質押為未來發展趨勢,在此範疇的規劃進度台灣已比大陸慢許多,政府主管部會應多予重視。 |
| 解決方案: |
1. 政府在技術轉讓、授權、服務等交易合同,提列技術經紀人簽署機制。
2. 本會已著手規劃兩岸技術經紀人在技術合作的實務功能上參與跨境協作方案,如“提存法的應用”,及提升服務加值多項功能。 |
與主題有關的
政策法規: |
1. 北京市技術市場條例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
| 相關聯結: |
1. 提存法應用於技術合作(URL)
2. 技術轉移體系:搭建科技與經濟流通的“高速公路(URL)
3. 北京:中小企業質押專利可獲貸款(URL)
4. 湖南兩專利獲質押貸款2300萬元(URL)
5. 天津一企業靠專利權質押獲1700萬元貸款(URL)
6. 海峽兩岸技術仲介與成果轉化機制研討會(URL)
7. 海峽兩岸技術市場交流暨高頻量測技術合作研討會(URL)
8. 兩岸創新研發與技術交易機制交流研討會(URL)
9. 陳秋初參與2004年上海技術仲介論壇的報告(URL) |
| 日期: |
建詞:2008.05.20
完稿:2008.06.07 07:00
一修:2008.07.05 09:30 |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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