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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應用於技術合作 |
| 背景說明: |
1. 技術供需雙方的合作,其過程中的變數是多樣性,如何有效提升互信機制的建立,即可增加促成合作的機會,尤其在高速網路化的商務電子化更突顯其重要性。
2. 我在2004年在拜訪一家日商公司得知日商技轉給大陸企業時,有九成以上都收不到尾款,若能有一個較好的機制應是有商機,這也促使我投入多年規劃提存法的應用。
3. 提存是國際間普遍被使用在民法中債權債務的常用法規,台灣在1937年及1980年分別公佈提存法及實施細則,大陸也在1995年公佈提存公證規則,雖然設立形態有些差異,但功能標的都大致雷同。
4. 我在2006年起開始與較有涉外經驗的北京公證處接觸,在認識並得到該處首席公證員曾慶雲女士的協助下,在2007年先初步規劃好在北京公證處如何依法規進行受理兩岸技術合作中北京企業向台灣引進技術的價款提存作業模式的規劃,雖一時尚難於完善,但應可確定是可行。
5. 我在2008年初也著手與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開始接觸,希望兩岸技術合作中由台北企業先行,即其向大陸引進技術時的價款,在台北地院提存所辦理提存作業的樣例,在數次與承辦業務的書記管、佐理員討論,還存在一些法規適用問題,其癥結點就在民法368條是否適用於擔保提存法的要件,不知是我的語文能力不行,或者是台北地院提存所承辦人對該條文的應用存疑,我的判斷是自訂法迄今為止無事例而不敢執行的問題,他們也提出是否請求修法的方案,但我的評估應可順利解決。
6. 『法規條文不用是否會失效』是最近工作中所得一個意外收獲,如上述為期望在兩岸甚至任何的跨境技術合作,在有必要的情況下,能利用提存法來處理安全交易保障技術供需雙方,北京公證處引用大陸版的提存公證規則,大致在條文適用上沒太多困擾,即使有一些非主要條文也就略放寬解釋或增大適範圍即可。但在台北反而造成難解的習題,其問題即出在“何謂擔保提存及民法368、905條是否可適用”,我歷經近一個月蒐集資料,請教一些律師包括知名的民法專家李沅華博士,我也親赴台北地院提存所與郭、王兩位主承辦人討教三次,最後還是我提出台北地院提存業務類網頁(參考相關聯結:4、5)內容要求解釋,才把兩位承辦人給頂著,當然接下來就得處理由上級解釋法規條文的適用問題。
7. 關於提存法第4、5條及提存公證規則第4條都規定在債務履行地辦理,那今若有大陸蘭州的企業擬購買台商一項技術,各項支付條件多談好也將採行提存支付方式,但台商可能對蘭州地區的公證處持疑其執行公正性與能力,而北京公證處也提及大陸各省市是都有設公證處,但不一定有執行涉外的能力也有不熟悉新業務等問題,因此他們也考慮向上級反應略放寬法條之規定,可以使用合同(約)締結地為執行地的可行性,當然台灣雖小但也可能有類似問題。另也還有一次提存多次交付的問題,因為技術合作有八成以上均採用此交易模式,其首付有10-50%不等比率的問題,但為求合(同)約完整應得採全數提存,再立即辦理首付,那又如何處理也都是待解決的問題,但此非主要的障礙,應不難解決。 |
| 解析: |
1. 提存法在兩岸間跨境技術合作的深入探討,因它規定得在債務清償地提存所辦理(提存法第四條),在未履約前錢不離境,除對於支付方的安全有極大的幫助外,萬一無法履行也可避免匯兌損失之效。
2. 有上述的優點也必然存在中間維繫功能管道的問題,那就是稱職的仲介或經紀人,而其存在功能是有絕對的必要性。
3. 到目前為止(2008.06.02)尚有台灣是否能採用擔保提存(民法368、905條)及因技術合作以多次驗收與給付方式,得為一個提存案多次提領或分為關連性的多份提存方式待解決。而大陸的提存公證規則第六條已明確債的雙方在合同(協議)中約定以提存方式給付的,即可辦理擔保提存,這又比台灣協調起來方便多了。
4. 另有法規對提存要件是以債務人居住地或企業註冊地的處所為受理合同締結地點,但大陸的城鄉差距甚大,有大部份的次級城市的公證處無涉外經驗,而台商也擔心其能力與公正性,那能否移轉管轄是值得先解決。
5. 台灣清償提存費為提存金額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下者,徵收一百元;逾一萬元至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逾十萬元者,徵收一千元(提存法第28條),若屬於擔保提存則提存費每件為五百元。大陸提存金額的0.3%,最低提存費100元人民幣,因此也討論較大金額的遞減方案的可能性問題。
6. 台灣逾十年不取回者,提存物歸屬國庫,大陸為二十年的規定。
7. 另還有技術合作即有授權金匯出前的繳納所得稅問題,兩岸在所得稅法規定支付方代扣代繳,也是得規劃好操作流程。
8. 大陸在提存公證規則第12條第3款 “申請提存之債的真實性、合法性;”,雖然台灣無明確,但應也是一致,這也對督促合法交易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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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聯結: |
1. 提存法(台灣)
2. 提存法施行細則(台灣)
3. 提存公證規則(大陸)
4. 台北地方法院的擔保提存業務(URL)
5. 如何辦理擔保提存(DOC)
6. 法學博士李沅樺律師網(URL) |
| 日期: |
建詞:2008.06.02
完稿:2008.06.02 15:25
一修:2008.06.09 07:30
二修:2008.06.13 0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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